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法律規定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3)患有重大病癥、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在取保候審期間無社會危害風險。(4)訴訟期已滿,案件仍未結案,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導讀(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3)患有重大病癥、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在取保候審期間無社會危害風險。(4)訴訟期已滿,案件仍未結案,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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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之適用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3)患有重大病癥、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在取保候審期間無社會危害風險;(4)訴訟期已滿,案件仍未結案,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法律規定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3)患有重大病癥、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孕婦及哺乳期婦女在取保候審期間無社會危害風險。(4)訴訟期已滿,案件仍未結案,需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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