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認定之標準
夫妻債務認定之標準
1.若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其中一方事后予以認可,則此種債務應被視為共同債務。2.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一方,倘若其僅憑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擔了債務,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時,法院將予以支持。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否則法院將不支持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1.若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其中一方事后予以認可,則此種債務應被視為共同債務。2.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一方,倘若其僅憑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擔了債務,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時,法院將予以支持。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否則法院將不支持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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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三點內容:1. 若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其中一方事后予以認可,則此種債務應被視為共同債務;2. 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一方,倘若其僅憑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擔了債務,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時,法院將予以支持;3.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否則法院將不支持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債務認定之標準
1.若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其中一方事后予以認可,則此種債務應被視為共同債務。2.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的一方,倘若其僅憑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擔了債務,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主張時,法院將予以支持。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擔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否則法院將不支持債權人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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