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基本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基本情形有哪些
對于這種合同,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得到補救,則將被視為無效合同。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一、由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主要分為四類。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為后續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代理法律效果的消失。三、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理他人財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是否獲得處分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法律賦予了相關民事主體追認權、拒絕權,以及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經相對人追認,則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
導讀對于這種合同,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得到補救,則將被視為無效合同。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一、由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主要分為四類。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為后續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代理法律效果的消失。三、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理他人財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是否獲得處分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法律賦予了相關民事主體追認權、拒絕權,以及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經相對人追認,則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存在某些缺陷而使合同的有效性無法確認的合同,需要采取補救措施才能實現生效。對于這種合同,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得到補救,則將被視為無效合同。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一、由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主要分為四類: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為后續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代理法律效果的消失。三、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理他人財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是否獲得處分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法律賦予了相關民事主體追認權、拒絕權,以及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經相對人追認,則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基本情形有哪些
對于這種合同,若未在規定期限內得到補救,則將被視為無效合同。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一、由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權代理主要分為四類。1、根本無代理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權范圍的代理。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因為后續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代理法律效果的消失。三、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理他人財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取決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是否獲得處分權。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法律賦予了相關民事主體追認權、拒絕權,以及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經相對人追認,則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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