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人能否擔任擔保人?
共同債務人能否擔任擔保人?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前者提供債務擔保,后者負責借款及還款義務。二者身份存在沖突,無法承擔相同責任。因此,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在這種情況下,所生成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僅共同借款人的責任具有法律效應,而擔保人的權益則不被認可,其所附帶的擔保條款亦屬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導讀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前者提供債務擔保,后者負責借款及還款義務。二者身份存在沖突,無法承擔相同責任。因此,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在這種情況下,所生成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僅共同借款人的責任具有法律效應,而擔保人的權益則不被認可,其所附帶的擔保條款亦屬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共同債務人不得擔任擔保人角色。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前者提供債務擔保,后者負責借款及還款義務。二者身份存在沖突,無法承擔相同責任。因此,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在這種情況下,所生成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僅共同借款人的責任具有法律效應,而擔保人的權益則不被認可,其所附帶的擔保條款亦屬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共同債務人能否擔任擔保人?
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前者提供債務擔保,后者負責借款及還款義務。二者身份存在沖突,無法承擔相同責任。因此,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可為同一人。在這種情況下,所生成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僅共同借款人的責任具有法律效應,而擔保人的權益則不被認可,其所附帶的擔保條款亦屬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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