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員工久病不愈的情況
如何對待員工久病不愈的情況
若員工持續缺勤,雇主可根據法律規定,提前30天向員工送達書面通知,或再向其支付一個月薪酬后終止雙方勞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導讀若員工持續缺勤,雇主可根據法律規定,提前30天向員工送達書面通知,或再向其支付一個月薪酬后終止雙方勞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若員工連續申請病假至法定醫療期限或超出公司規定的病假時限,雇主有權要求其立即返回工作崗位;若員工持續缺勤,雇主可根據法律規定,提前30天向員工送達書面通知,或再向其支付一個月薪酬后終止雙方勞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何對待員工久病不愈的情況
若員工持續缺勤,雇主可根據法律規定,提前30天向員工送達書面通知,或再向其支付一個月薪酬后終止雙方勞務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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