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處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處理
逾期未提交的,將被視為放棄權利,并予以書面告知。復議請求及理由需詳實明確,并附有相關證據。同一事故僅能提出一次復議申請。【法律依據】;當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在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導讀逾期未提交的,將被視為放棄權利,并予以書面告知。復議請求及理由需詳實明確,并附有相關證據。同一事故僅能提出一次復議申請。【法律依據】;當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在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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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異議,應于收到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復核申請書至交警部門。逾期未提交的,將被視為放棄權利,并予以書面告知。復議請求及理由需詳實明確,并附有相關證據。同一事故僅能提出一次復議申請。【法律依據】當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在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法律依據】當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在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處理
逾期未提交的,將被視為放棄權利,并予以書面告知。復議請求及理由需詳實明確,并附有相關證據。同一事故僅能提出一次復議申請。【法律依據】;當事人拿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在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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