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捕后的偵查操作
檢察院不予批捕后的偵查操作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案子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后,被重新送回公安機關進行的才能稱之為補充偵查。然而,現行制度已經廢除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導讀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案子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后,被重新送回公安機關進行的才能稱之為補充偵查。然而,現行制度已經廢除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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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檢察院不予批準繼續開展的偵查工作——即補充偵查之舉,它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按照特定法律程序,在既有的偵查工作基礎之上,針對案件中部分事實情況展開更深入調查并補充相關證據的訴訟行為。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案子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后,被重新送回公安機關進行的才能稱之為補充偵查。然而,現行制度已經廢除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不予批捕后的偵查操作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案子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后,被重新送回公安機關進行的才能稱之為補充偵查。然而,現行制度已經廢除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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