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產權期滿后,房產歸屬何方?
50年產權期滿后,房產歸屬何方?
若屋主聯合請求,可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其金額應低于同等條件下的土地出讓金。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則土地使用權及上覆房屋歸國家所有且不需補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依法進行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導讀若屋主聯合請求,可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其金額應低于同等條件下的土地出讓金。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則土地使用權及上覆房屋歸國家所有且不需補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依法進行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依據相關法規,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結束后,其使用權可自動續期。若屋主聯合請求,可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其金額應低于同等條件下的土地出讓金。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則土地使用權及上覆房屋歸國家所有且不需補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依法進行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0年產權期滿后,房產歸屬何方?
若屋主聯合請求,可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其金額應低于同等條件下的土地出讓金。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則土地使用權及上覆房屋歸國家所有且不需補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依法進行處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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