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以下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2.以下情形之一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導讀1.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以下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2.以下情形之一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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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是夫妻在訴訟離婚時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今天,我們分享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以供學習和參考。以下是詳細內容:1. 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以下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2. 以下情形之一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5. 具體財產分割意見包括:夫妻雙方約定財產歸屬的,應按約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要求暫住的,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婚前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以上內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以下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2.以下情形之一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3.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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