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減少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減少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其一,協商離婚階段,一方自愿主動舍棄全部財產。其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任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的財產,甚至試圖通過偽造債務來侵吞對方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其一,協商離婚階段,一方自愿主動舍棄全部財產。其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任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的財產,甚至試圖通過偽造債務來侵吞對方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若面臨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兩種:其一,協商離婚階段,一方自愿主動舍棄全部財產;其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任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的財產,甚至試圖通過偽造債務來侵吞對方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減少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其一,協商離婚階段,一方自愿主動舍棄全部財產。其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任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有的財產,甚至試圖通過偽造債務來侵吞對方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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