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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程序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針對未逮捕或需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脫,責令其提供擔保人、繳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時聽候傳喚,同時不予以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手段。【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