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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可通過私人協商妥善處理。醫患間的議和成果即為協議文件,具備民法范疇內的契約特質。所以一旦協議達成,雙方應主動踐行其承諾。然而因其屬于私人協定,故對于司法機關的判案過程并無約束力。任何一方在簽訂協議之后仍有權以“協議存在誤解”、“顯著不公”等理由上訴至法院。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