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貓自衛致死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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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即在面臨威脅之際,為保全更大利益而犧牲次要權益。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優先于財產,因此該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原理,與正當防衛具有同等效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導讀緊急避險,即在面臨威脅之際,為保全更大利益而犧牲次要權益。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優先于財產,因此該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原理,與正當防衛具有同等效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對于正在攻擊人類的野生物種進行直接殺害,符合緊急避險原則。緊急避險,即在面臨威脅之際,為保全更大利益而犧牲次要權益。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優先于財產,因此該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原理,與正當防衛具有同等效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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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即在面臨威脅之際,為保全更大利益而犧牲次要權益。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優先于財產,因此該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原理,與正當防衛具有同等效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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