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適用范疇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適用范疇
對于各類非法集資,國家均堅決予以制止,并采取防患于未然、打擊早期案件、全面治理以及穩妥處置的策略。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或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通過承諾支付本金利息或提供其他投資收益等手段,向不確定人群吸收資金的行為。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導讀對于各類非法集資,國家均堅決予以制止,并采取防患于未然、打擊早期案件、全面治理以及穩妥處置的策略。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或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通過承諾支付本金利息或提供其他投資收益等手段,向不確定人群吸收資金的行為。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適用于防范環節。對于各類非法集資,國家均堅決予以制止,并采取防患于未然、打擊早期案件、全面治理以及穩妥處置的策略。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或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通過承諾支付本金利息或提供其他投資收益等手段,向不確定人群吸收資金的行為。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適用范疇
對于各類非法集資,國家均堅決予以制止,并采取防患于未然、打擊早期案件、全面治理以及穩妥處置的策略。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或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通過承諾支付本金利息或提供其他投資收益等手段,向不確定人群吸收資金的行為。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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