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離婚后的分配
婚前財產公證離婚后的分配
在離婚訴訟中,共同財產須予分割,然而,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因其所有權已被明確,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即使婚期延長也不會轉變為共同財產,因此無法予以分配。依照現行法規,以下資產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身體受損所獲的賠償或補償金。(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給予一方的財產。(4)專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5)其他應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導讀在離婚訴訟中,共同財產須予分割,然而,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因其所有權已被明確,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即使婚期延長也不會轉變為共同財產,因此無法予以分配。依照現行法規,以下資產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身體受損所獲的賠償或補償金。(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給予一方的財產。(4)專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5)其他應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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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主要針對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的屬性進行確權證明。在離婚訴訟中,共同財產須予分割,然而,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因其所有權已被明確,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即使婚期延長也不會轉變為共同財產,因此無法予以分配。依照現行法規,以下資產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身體受損所獲的賠償或補償金;(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給予一方的財產;(4)專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5)其他應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婚前財產公證離婚后的分配
在離婚訴訟中,共同財產須予分割,然而,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因其所有權已被明確,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即使婚期延長也不會轉變為共同財產,因此無法予以分配。依照現行法規,以下資產被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身體受損所獲的賠償或補償金。(3)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給予一方的財產。(4)專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以及(5)其他應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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