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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孕期仍可離婚,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超過此時期限制,男方或可通過協商離婚或由女方發起訴訟離婚。一般而言,夫婦均有權隨時發起離婚訴訟,但考慮到弱勢方權益,法律設定若干特例禁止男方此時提請離婚。這并不意味著男方無離婚權利,僅為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而延遲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然而,在此期間,男方并非完全喪失離婚請求權,若法院認定“確有必要”,亦可受理男方的離婚申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