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強險應注意事項
投保交強險應注意事項
2.除保險條款與保險費率外,投保人不得向保險公司額外提其他條件。3.避免重復投保。4.投保金額要合理,勿過或不及。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導讀2.除保險條款與保險費率外,投保人不得向保險公司額外提其他條件。3.避免重復投保。4.投保金額要合理,勿過或不及。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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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需如實告之關鍵信息給保險公司;2. 除保險條款與保險費率外,投保人不得向保險公司額外提其他條件;3. 避免重復投保;4. 投保金額要合理,勿過或不及。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投保交強險應注意事項
2.除保險條款與保險費率外,投保人不得向保險公司額外提其他條件。3.避免重復投保。4.投保金額要合理,勿過或不及。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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