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犯罪嫌疑人的檢察院傳喚流程
異地犯罪嫌疑人的檢察院傳喚流程
依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傳喚不可異地實施。傳喚系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時間和場所要求訴訟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行為。對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將其傳喚至本地指定地點或居住地進行調查盤問,但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導讀依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傳喚不可異地實施。傳喚系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時間和場所要求訴訟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行為。對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將其傳喚至本地指定地點或居住地進行調查盤問,但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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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異地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如下:依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傳喚不可異地實施。傳喚系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時間和場所要求訴訟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行為。對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將其傳喚至本地指定地點或居住地進行調查盤問,但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異地犯罪嫌疑人的檢察院傳喚流程
依照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傳喚不可異地實施。傳喚系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時間和場所要求訴訟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行為。對于無需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可將其傳喚至本地指定地點或居住地進行調查盤問,但須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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