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老板是外地老板把錢卷跑了,我們又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工資單,我們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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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證據,如電子文檔、工作記錄等;二是工作相關的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工作服裝等;三是公司規章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的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四是公司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的交流記錄,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五是錄音資料,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并錄音,但需確保錄音材料的真實性;六是人證,通過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事實。
導讀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證據,如電子文檔、工作記錄等;二是工作相關的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工作服裝等;三是公司規章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的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四是公司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的交流記錄,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五是錄音資料,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并錄音,但需確保錄音材料的真實性;六是人證,通過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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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老板是外地老板卷走了錢款,勞動者們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單,這給他們維權帶來了挑戰。但仍有辦法保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可以到工作地點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證據,如電子文檔、工作記錄等;二是工作相關的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工作服裝等;三是公司規章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的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四是公司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的交流記錄,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五是錄音資料,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并錄音,但需確保錄音材料的真實性;六是人證,通過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事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以下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包括但不限于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還包括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這些措施有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和工資單,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從而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賠償。在維權過程中,勞動者應保持冷靜,遵循法律程序,積極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尋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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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需要收集以下證據材料。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證據,如電子文檔、工作記錄等;二是工作相關的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工作服裝等;三是公司規章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的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四是公司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的交流記錄,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五是錄音資料,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并錄音,但需確保錄音材料的真實性;六是人證,通過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工作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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