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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勝負并不取決于原告或被告的身份。重要的是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理由來結束雙方的婚姻關系。離婚是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法院在處理時會非常慎重,不會輕易做出拆散夫妻關系的決定。然而,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無法修復,法院通常會批準離婚。如果其中一方情緒激動,不能確認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可能會在第一次訴訟中不批準離婚。法律規定的離婚情形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有幾種情況下即使在第二次起訴也可能難以判決離婚:一、涉及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要軍人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二、當事人住房困難,如果離婚后沒有合適的住房,法院會考慮這一問題;三、老年人離婚案件,由于涉及的法律和實際問題較多,特別是60歲以上的老人,法院在判決時會非常謹慎,特別是當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