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可和解
哪些刑事案件可和解
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發(fā),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所列舉罪行且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次是非瀆職犯罪且可能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nèi)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導(dǎo)讀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發(fā),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所列舉罪行且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次是非瀆職犯罪且可能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nèi)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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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和解解決的情況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發(fā),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所列舉罪行且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次是非瀆職犯罪且可能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nèi)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哪些刑事案件可和解
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發(fā),涉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所列舉罪行且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次是非瀆職犯罪且可能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nèi)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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