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離婚分配問題
房屋離婚分配問題
若為婚姻期間用共有財力購置,即使歸屬男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則交由法院按有利于子女、女方及無過失方原則裁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導讀若為婚姻期間用共有財力購置,即使歸屬男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則交由法院按有利于子女、女方及無過失方原則裁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房產系男方婚前購入且登記于男方名下,為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無需分割。若為婚姻期間用共有財力購置,即使歸屬男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則交由法院按有利于子女、女方及無過失方原則裁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屋離婚分配問題
若為婚姻期間用共有財力購置,即使歸屬男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則交由法院按有利于子女、女方及無過失方原則裁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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