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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為獲取相關證據須遵從交警要求進行車輛扣留,時限為30天內;若情況較為復雜則需上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延長至60天。最終實際扣押天數將由具體案情決定。【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