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的期限規定
連帶責任的期限規定
債權人可與擔保人協商制定保證期間,但如提前于主債務償還或與之同時結束,則視作未達成協議。若無明文規定或含糊不清,保證期間將從主債務到期日起算,為期六個月。當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償還期限無法達成共識時,保證期間將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寬限期結束后開始計算。【相關延伸】問。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差異?答。1.責任產生的條件不同按份責任的產生無需特別條件,與普通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相同,皆因責任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所致。2.責任效力的差異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僅存在權利人和各責任人之間的關系,且各責任人僅需對自身應承擔的責任部分負責等。
導讀債權人可與擔保人協商制定保證期間,但如提前于主債務償還或與之同時結束,則視作未達成協議。若無明文規定或含糊不清,保證期間將從主債務到期日起算,為期六個月。當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償還期限無法達成共識時,保證期間將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寬限期結束后開始計算。【相關延伸】問。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差異?答。1.責任產生的條件不同按份責任的產生無需特別條件,與普通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相同,皆因責任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所致。2.責任效力的差異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僅存在權利人和各責任人之間的關系,且各責任人僅需對自身應承擔的責任部分負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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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是從定立承諾開始,決定債務人承擔義務的時間表,不可暫停、改變或延期。債權人可與擔保人協商制定保證期間,但如提前于主債務償還或與之同時結束,則視作未達成協議;若無明文規定或含糊不清,保證期間將從主債務到期日起算,為期六個月。當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償還期限無法達成共識時,保證期間將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寬限期結束后開始計算。【相關延伸】問: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差異?答:1.責任產生的條件不同按份責任的產生無需特別條件,與普通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相同,皆因責任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所致。2.責任效力的差異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僅存在權利人和各責任人之間的關系,且各責任人僅需對自身應承擔的責任部分負責等。
連帶責任的期限規定
債權人可與擔保人協商制定保證期間,但如提前于主債務償還或與之同時結束,則視作未達成協議。若無明文規定或含糊不清,保證期間將從主債務到期日起算,為期六個月。當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償還期限無法達成共識時,保證期間將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寬限期結束后開始計算。【相關延伸】問。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差異?答。1.責任產生的條件不同按份責任的產生無需特別條件,與普通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相同,皆因責任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所致。2.責任效力的差異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僅存在權利人和各責任人之間的關系,且各責任人僅需對自身應承擔的責任部分負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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