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定義,容留賣淫罪涉及以資財或其他利益誘導他人賣淫,或者為此提供場地以及撮合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的交易。以下是對相關犯罪行為的詳細說明:1. 對于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若存在以下任一情況,應視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所述的“情節嚴重”:(1)引誘超過5人或10人;(2)引誘3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婦、智力障礙者或患有嚴重性病者,或引誘、容留、介紹超過5名此類人群;(3)非法獲取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利潤;(4)其他嚴重情節。2.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將作為量刑時的酌定因素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