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于不考慮當月工資標準的個人,如果年終獎金為20萬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200,000元 * 25% - 1,005元 = 48,995元。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的規定(國稅發〔2005〕9號),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單獨計算納稅。具體計稅方法如下: a. 將年終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b. 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年終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按照上述方法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 根據上述規定,計算個人應納稅額的公式如下: a. 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納稅額 = 年終一次性獎金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 b. 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納稅額 = (年終一次性獎金 - 當月工資薪金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 * 適用稅率 - 速算扣除數。4.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位納稅人只能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5. 除了全年一次性獎金外,其他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都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