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前妻對孩子的探視權是否可行?
取消前妻對孩子的探視權是否可行?
然而,若父親或母親前往探望子女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可由法院裁定暫時終止探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探望。對于拒絕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法院有權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得對子女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導讀然而,若父親或母親前往探望子女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可由法院裁定暫時終止探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探望。對于拒絕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法院有權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得對子女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未實際撫養(yǎng)子女一方家長的探視權益不可剝奪,故無法限制或阻止前配偶探訪孩子。然而,若父親或母親前往探望子女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可由法院裁定暫時終止探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探望。對于拒絕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法院有權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得對子女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取消前妻對孩子的探視權是否可行?
然而,若父親或母親前往探望子女會對其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可由法院裁定暫時終止探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探望。對于拒絕配合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法院有權實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得對子女人身及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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