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是否有權起訴分公司的合同?
總公司是否有權起訴分公司的合同?
因分公司缺乏法人地位,其經濟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在訴訟環節,往往會以總部的名義進行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建立的分公司,被視為“法人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為其他組織參與民事訴訟,具備訴訟資格。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導讀因分公司缺乏法人地位,其經濟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在訴訟環節,往往會以總部的名義進行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建立的分公司,被視為“法人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為其他組織參與民事訴訟,具備訴訟資格。法律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簽署的合約,總部有權提出訴訟。因分公司缺乏法人地位,其經濟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在訴訟環節,往往會以總部的名義進行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建立的分公司,被視為“法人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為其他組織參與民事訴訟,具備訴訟資格。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總公司是否有權起訴分公司的合同?
因分公司缺乏法人地位,其經濟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在訴訟環節,往往會以總部的名義進行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建立的分公司,被視為“法人依法設立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為其他組織參與民事訴訟,具備訴訟資格。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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