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簽合同能否視為書面合同?
電子郵件簽合同能否視為書面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既可選擇書面形式,也可選用口頭或其它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涵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實體化反映出內容的方式。而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能直接呈現內容且便于查詢的數字文件也將被視為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導讀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既可選擇書面形式,也可選用口頭或其它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涵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實體化反映出內容的方式。而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能直接呈現內容且便于查詢的數字文件也將被視為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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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可充當電子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既可選擇書面形式,也可選用口頭或其它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涵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實體化反映出內容的方式;而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能直接呈現內容且便于查詢的數字文件也將被視為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郵件簽合同能否視為書面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既可選擇書面形式,也可選用口頭或其它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涵蓋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能實體化反映出內容的方式。而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能直接呈現內容且便于查詢的數字文件也將被視為書面形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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