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死刑復核程序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若高院對此類案件中涉及死刑部分持有異議,可進行提審或將案件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對于第二類情形,即高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且被告未提出上訴,以及對第二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均需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至于第三類情形,即中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作出判決,則應由上一級高院進行核準。【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導讀若高院對此類案件中涉及死刑部分持有異議,可進行提審或將案件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對于第二類情形,即高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且被告未提出上訴,以及對第二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均需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至于第三類情形,即中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作出判決,則應由上一級高院進行核準。【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關于第一類情形,即中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做出判決,而被告未提出上訴時,根據司法程序,應由上一級高院進行復核并報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若高院對此類案件中涉及死刑部分持有異議,可進行提審或將案件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對于第二類情形,即高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且被告未提出上訴,以及對第二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均需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至于第三類情形,即中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作出判決,則應由上一級高院進行核準。【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若高院對此類案件中涉及死刑部分持有異議,可進行提審或將案件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對于第二類情形,即高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且被告未提出上訴,以及對第二審死刑案件作出判決,均需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至于第三類情形,即中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作出判決,則應由上一級高院進行核準。【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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