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為并不違法然而存在違規現象。學生并非勞工,因此無需受《勞動合同法》管轄。而教師屬于專職人員,有資格索取加班薪酬,若學校未能如數支付,可向勞動部門舉報。按照有關規定,全體公民享受的節假日若恰好趕上星期六或星期天,應在工作日予以補充。反之,如為部分公民的休假日恰逢這兩天,則無需另行補足。鑒于學生也是我國公民,如遇學校未予放假,可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