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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成立在婚登程序完成之日起即生效。契約簽署之際,夫妻雙方應已達成共識。然而,此項共識令協議成立,卻不能保證其效力。原因在于,離婚協議的執行依賴于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這個先決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需經由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手續的辦理,同時提交離婚協議書作為必備文件之一。因此,離婚協議書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手續后方能真正生效,而非僅僅簽字即可生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