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什么意思
案例介紹什么意思
【案情】2009年2月,原告方某應被告俞某要求,前往俞某家中進行木工工作,包括為俞某制作家具、天花板和地板等。由于人手不足,方某向俞某介紹了其他木工一同工作,并約定按照農村習慣,方某等人按做工天數獲得報酬,每人每天80至85元,俞某還提供午餐和香煙。工作期間,方某在切割一塊木板時,不幸被飛濺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6000元。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審判】法院認為,方某與俞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方某受雇于俞某提供勞務,俞某按天數支付報酬。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方某遭受人身損害,俞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案情】2009年2月,原告方某應被告俞某要求,前往俞某家中進行木工工作,包括為俞某制作家具、天花板和地板等。由于人手不足,方某向俞某介紹了其他木工一同工作,并約定按照農村習慣,方某等人按做工天數獲得報酬,每人每天80至85元,俞某還提供午餐和香煙。工作期間,方某在切割一塊木板時,不幸被飛濺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6000元。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審判】法院認為,方某與俞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方某受雇于俞某提供勞務,俞某按天數支付報酬。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方某遭受人身損害,俞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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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案例介紹【案情】2009年2月,原告方某應被告俞某要求,前往俞某家中進行木工工作,包括為俞某制作家具、天花板和地板等。由于人手不足,方某向俞某介紹了其他木工一同工作,并約定按照農村習慣,方某等人按做工天數獲得報酬,每人每天80至85元,俞某還提供午餐和香煙。工作期間,方某在切割一塊木板時,不幸被飛濺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6000元。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審判】法院認為,方某與俞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方某受雇于俞某提供勞務,俞某按天數支付報酬。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方某遭受人身損害,俞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評析】本案主要爭議是原、被告間的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屬于勞務合同,若發生人身損害糾紛,應遵循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不適用勞動法。在雇傭合同中,雇主為賠償責任主體;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為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并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關系。而“從事雇傭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是指雇員在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或超出授權范圍但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工主體所發生的糾紛,應按雇傭關系處理。本案中,方某等人不特定期間內,根據俞某要求提供勞務,盡管方某等人自備工具,提供的是技術含量勞務,但俞某按天數支付報酬,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完全是支付勞動力報酬方式,而非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對象。方某并未享有額外利益,且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對方某等人的工作內容、進度行使管理和指揮職能,工作性質無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方某與俞某之間構成雇傭關系。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因對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概念認識不清,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常在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后,才意識到問題。實際上,雇傭和承攬雖然都是提供勞務的形式,但法律性質和訴訟結果有顯著差異。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界定兩類合同性質,應注意以下區別:1.雇傭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服務;承攬合同的標的是通過一定專業技術實現的工作成果,承攬人提供勞務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傭合同的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履行合同時要聽從雇主的安排、指揮;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被支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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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2月,原告方某應被告俞某要求,前往俞某家中進行木工工作,包括為俞某制作家具、天花板和地板等。由于人手不足,方某向俞某介紹了其他木工一同工作,并約定按照農村習慣,方某等人按做工天數獲得報酬,每人每天80至85元,俞某還提供午餐和香煙。工作期間,方某在切割一塊木板時,不幸被飛濺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6000元。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審判】法院認為,方某與俞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方某受雇于俞某提供勞務,俞某按天數支付報酬。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方某遭受人身損害,俞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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