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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承擔撫養義務子女有權繼承家產,然而若其具備撫養能力且符合撫養條件卻未能盡責者,在遺產分配上應予以酌情減配。同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包括放棄繼承、被撫養人婚變等)逃避撫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