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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父母的遺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被女方繼承,并無明示僅限于女方傳承,那么,若未在離婚中對此進行分配,男方有權在離異后對其提出分割請求。但若此項財產為女方在離婚或婚前行使繼承權獲得;又或者歸于婚后繼承財產,然而女方父母明確表明該財產僅限女方傳承,則男方在離婚之后將無法主張對此財產的分割權益,因它已屬女方個人所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