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解除的主要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解除的主要規定
第五百六十二條。雙方協議協商可解約。另外,解除權人可因在履行期前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而解約。第五百六十三條。如遇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且未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內履行。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皆可解約。對于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隨時解約,但需提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四條。若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未行使的,該權利將消失。若無規定或約定,自解除權人知悉或應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未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也將消失。第五百六十五條。一方依法主張解約的,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刻解除。
導讀第五百六十二條。雙方協議協商可解約。另外,解除權人可因在履行期前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而解約。第五百六十三條。如遇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且未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內履行。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皆可解約。對于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隨時解約,但需提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四條。若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未行使的,該權利將消失。若無規定或約定,自解除權人知悉或應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未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也將消失。第五百六十五條。一方依法主張解約的,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刻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解除條款如下:第五百六十二條:雙方協議協商可解約。另外,解除權人可因在履行期前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而解約。第五百六十三條:如遇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且未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內履行;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皆可解約。對于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隨時解約,但需提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四條:若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未行使的,該權利將消失。若無規定或約定,自解除權人知悉或應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未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也將消失。第五百六十五條:一方依法主張解約的,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刻解除。若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若債務人在此期間內未履行債務,則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若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任何一方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若一方未通知對方,而是直接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解除的主要規定
第五百六十二條。雙方協議協商可解約。另外,解除權人可因在履行期前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而解約。第五百六十三條。如遇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約。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且未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內履行。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皆可解約。對于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隨時解約,但需提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四條。若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未行使的,該權利將消失。若無規定或約定,自解除權人知悉或應知悉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未行使,或經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也將消失。第五百六十五條。一方依法主張解約的,應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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