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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撫育事宜上,應以孩子的健康發展為核心考慮因素,詳盡審查雙方的實際狀況做出公正裁決。若正處于哺育期的嬰兒,原則上由母親承擔撫養責任;如非母乳喂養時期,則需根據雙方誰能更優質地呵護和培養孩子以及孩子自己的意愿進行處理。非撫養孩子之一方在孩子年滿18周歲前,須按月向對方支付撫養費用,其金額通常為月收入的20%-30%。若在未來的撫養過程中,某一方不再適宜擔任監護人,另一方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請變更撫養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