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是如何規定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是如何規定的
因此,除書面通知外,勞動者還必須再持續工作30天,以便利雇主妥善安排接班事宜,保障勞動過程的連貫性和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因解約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此外,這也有助于使勞動者的解約行為合法化。若違反此規定,則可能被視為非法解約,并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導讀因此,除書面通知外,勞動者還必須再持續工作30天,以便利雇主妥善安排接班事宜,保障勞動過程的連貫性和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因解約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此外,這也有助于使勞動者的解約行為合法化。若違反此規定,則可能被視為非法解約,并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行使解約自主權時,必須遵循解約預告期規定——需提前三十日向雇主提出申請方可生效。因此,除書面通知外,勞動者還必須再持續工作30天,以便利雇主妥善安排接班事宜,保障勞動過程的連貫性和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因解約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此外,這也有助于使勞動者的解約行為合法化。若違反此規定,則可能被視為非法解約,并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是如何規定的
因此,除書面通知外,勞動者還必須再持續工作30天,以便利雇主妥善安排接班事宜,保障勞動過程的連貫性和正常工作秩序,防止因解約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此外,這也有助于使勞動者的解約行為合法化。若違反此規定,則可能被視為非法解約,并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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