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代通知金條款的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中代通知金條款的具體規定
(一)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原因,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后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亦無法勝任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二)勞動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共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導讀(一)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原因,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后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亦無法勝任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二)勞動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共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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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勞動合同中關于提前告知解約金的相關條款:(一)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原因,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后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亦無法勝任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二)勞動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共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中代通知金條款的具體規定
(一)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原因,在法定醫療期結束后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亦無法勝任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二)勞動者無法勝任現有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三)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共識。【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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