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是否有效?
雙方在管理共有財產方面享有同等權力。因日常需求處理財產的,任一方可自行決定。若需重大決策,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私自出讓共有的房產,另一方可要求追回,但如第三人以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且完成過戶手續,則無法再行追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導讀雙方在管理共有財產方面享有同等權力。因日常需求處理財產的,任一方可自行決定。若需重大決策,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私自出讓共有的房產,另一方可要求追回,但如第三人以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且完成過戶手續,則無法再行追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有財產的行為合法有效。雙方在管理共有財產方面享有同等權力;因日常需求處理財產的,任一方可自行決定;若需重大決策,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私自出讓共有的房產,另一方可要求追回,但如第三人以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且完成過戶手續,則無法再行追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是否有效?
雙方在管理共有財產方面享有同等權力。因日常需求處理財產的,任一方可自行決定。若需重大決策,必須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私自出讓共有的房產,另一方可要求追回,但如第三人以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且完成過戶手續,則無法再行追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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