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名登記需遵循的規范
船舶船名登記需遵循的規范
1.每艘船舶只能擁有唯一的名稱。2.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冊局審批確立。3.船名不應與已注冊的船舶重名或發音相似。4.因航行尺度所限無法在前述規定位置標注標識的船舶,須于明顯處標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船舶應當具有下列標志。(一)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四)船首和船尾兩舷標明吃水標尺。(五)船舶中部兩舷標明載重線。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規定的位置標明標志的船舶,應當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
導讀1.每艘船舶只能擁有唯一的名稱。2.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冊局審批確立。3.船名不應與已注冊的船舶重名或發音相似。4.因航行尺度所限無法在前述規定位置標注標識的船舶,須于明顯處標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船舶應當具有下列標志。(一)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四)船首和船尾兩舷標明吃水標尺。(五)船舶中部兩舷標明載重線。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規定的位置標明標志的船舶,應當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舶命名需遵循如下規則:1. 每艘船舶只能擁有唯一的名稱。2. 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冊局審批確立。3. 船名不應與已注冊的船舶重名或發音相似。4. 因航行尺度所限無法在前述規定位置標注標識的船舶,須于明顯處標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船舶應當具有下列標志:(一)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四)船首和船尾兩舷標明吃水標尺;(五)船舶中部兩舷標明載重線。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規定的位置標明標志的船舶,應當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
船舶船名登記需遵循的規范
1.每艘船舶只能擁有唯一的名稱。2.船名需由船籍港船舶注冊局審批確立。3.船名不應與已注冊的船舶重名或發音相似。4.因航行尺度所限無法在前述規定位置標注標識的船舶,須于明顯處標示船名及船籍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船舶應當具有下列標志。(一)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四)船首和船尾兩舷標明吃水標尺。(五)船舶中部兩舷標明載重線。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規定的位置標明標志的船舶,應當在船上顯著位置標明船名和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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