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開發商對同一處房產行二次售賣之舉,致買方因無法實現商住房購買合同中約定的銷售目標而無法實際擁有該物業,買方絕有權解除該合同。同時,依規應向賣方追討購樓款及相應利息,并要求賠償其他相關損失。此外,買方亦可依法向賣方請求不超過所付購房款一倍的經濟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