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不受理的情況是什么
醫療事故鑒定不受理的情況是什么
1、已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并達成調和。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2、牽涉多所醫療機構的爭議,已有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區進行了醫學會鑒定。3、當事人單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4、患者及家屬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二十一條;
導讀1、已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并達成調和。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2、牽涉多所醫療機構的爭議,已有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區進行了醫學會鑒定。3、當事人單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4、患者及家屬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二十一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不受理情況包括以下四種:1、已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并達成調和;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2、牽涉多所醫療機構的爭議,已有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區進行了醫學會鑒定;3、當事人單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4、患者及家屬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鑒定不受理的情況是什么
1、已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并達成調和。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2、牽涉多所醫療機構的爭議,已有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區進行了醫學會鑒定。3、當事人單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4、患者及家屬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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