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房產是否屬于小產權?
城中村改造房產是否屬于小產權?
此種房產是城市中的鄉村或發展商借“城中村改造”或“新農村建設”旗號出售的、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由于資質原因,無法取得房產證。若城中村改造房屋可獲發房產證,便非小產權之列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導讀此種房產是城市中的鄉村或發展商借“城中村改造”或“新農村建設”旗號出售的、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由于資質原因,無法取得房產證。若城中村改造房屋可獲發房產證,便非小產權之列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城中村改造之屋,屬小產權范疇;此種房產是城市中的鄉村或發展商借“城中村改造”或“新農村建設”旗號出售的、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由于資質原因,無法取得房產證。若城中村改造房屋可獲發房產證,便非小產權之列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城中村改造房產是否屬于小產權?
此種房產是城市中的鄉村或發展商借“城中村改造”或“新農村建設”旗號出售的、集體土地之上的房屋,由于資質原因,無法取得房產證。若城中村改造房屋可獲發房產證,便非小產權之列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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