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拆遷安置房離婚分割之法律解讀
農村拆遷安置房離婚分割之法律解讀
若僅有一方為此,則只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房產亦視為共用財產,但需考慮其來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導讀若僅有一方為此,則只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房產亦視為共用財產,但需考慮其來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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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均為被拆遷安置人,且安置房屬共有財產,則需視實際利用及經濟狀況進行分配;若僅有一方為此,則只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房產亦視為共用財產,但需考慮其來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農村拆遷安置房離婚分割之法律解讀
若僅有一方為此,則只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取的房產亦視為共用財產,但需考慮其來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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