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后起訴是否有效?
公司倒閉后起訴是否有效?
進入清算環節后,需待清算完畢方可辦理主體注銷登記手續。在破產清算期內,由破產管理人員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事務。破產程序結束后,再由其向破產人原注冊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導讀進入清算環節后,需待清算完畢方可辦理主體注銷登記手續。在破產清算期內,由破產管理人員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事務。破產程序結束后,再由其向破產人原注冊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公司破產后,若符合起訴條件,則起訴有效。進入清算環節后,需待清算完畢方可辦理主體注銷登記手續。在破產清算期內,由破產管理人員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事務;破產程序結束后,再由其向破產人原注冊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公司倒閉后起訴是否有效?
進入清算環節后,需待清算完畢方可辦理主體注銷登記手續。在破產清算期內,由破產管理人員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事務。破產程序結束后,再由其向破產人原注冊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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