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訴訟調解的區別
仲裁訴訟調解的區別
1.性質差異。- 訴訟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自主處理。- 訴訟調解則具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特性,因為它涉及到法院的介入和裁決。2.參與主體。- 訴訟和解僅涉及雙方當事人,是雙方自愿的行為。- 訴訟調解則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法院在其中扮演著調解糾紛的角色。3.效力差異。- 若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則原告需申請撤訴,經法院批準后訴訟結束。和解協議通常不具備法律執行力。- 相比之下,依據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旦制作成調解書并生效,訴訟即告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可被執行。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雙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而第122條明確了,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在適宜調解的情況下,應先進行調解,除非當事人明確拒絕。
導讀1.性質差異。- 訴訟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自主處理。- 訴訟調解則具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特性,因為它涉及到法院的介入和裁決。2.參與主體。- 訴訟和解僅涉及雙方當事人,是雙方自愿的行為。- 訴訟調解則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法院在其中扮演著調解糾紛的角色。3.效力差異。- 若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則原告需申請撤訴,經法院批準后訴訟結束。和解協議通常不具備法律執行力。- 相比之下,依據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旦制作成調解書并生效,訴訟即告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可被執行。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雙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而第122條明確了,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在適宜調解的情況下,應先進行調解,除非當事人明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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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訴訟和解與訴訟調解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性質差異: - 訴訟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自主處理。 - 訴訟調解則具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特性,因為它涉及到法院的介入和裁決。2. 參與主體: - 訴訟和解僅涉及雙方當事人,是雙方自愿的行為。 - 訴訟調解則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法院在其中扮演著調解糾紛的角色。3. 效力差異: - 若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則原告需申請撤訴,經法院批準后訴訟結束。和解協議通常不具備法律執行力。 - 相比之下,依據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旦制作成調解書并生效,訴訟即告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可被執行。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雙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而第122條明確了,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在適宜調解的情況下,應先進行調解,除非當事人明確拒絕。
仲裁訴訟調解的區別
1.性質差異。- 訴訟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自主處理。- 訴訟調解則具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特性,因為它涉及到法院的介入和裁決。2.參與主體。- 訴訟和解僅涉及雙方當事人,是雙方自愿的行為。- 訴訟調解則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法院在其中扮演著調解糾紛的角色。3.效力差異。- 若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則原告需申請撤訴,經法院批準后訴訟結束。和解協議通常不具備法律執行力。- 相比之下,依據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旦制作成調解書并生效,訴訟即告結束,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可被執行。法律客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雙方當事人有權自行和解。而第122條明確了,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在適宜調解的情況下,應先進行調解,除非當事人明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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