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村房屋是否附隨宅基地使用權?
繼承農村房屋是否附隨宅基地使用權?
2.以戶為單位申領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故無法在家庭成員中繼承。宅基地乃村民按戶申請使用,其使用權歸于該戶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占有,任何家庭成員之去世并不必然導致戶口消滅,故宅基地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并非逝者私有財產。3.若被繼承人所享有之宅基地房屋已拆除,則繼承人無法獨自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導讀2.以戶為單位申領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故無法在家庭成員中繼承。宅基地乃村民按戶申請使用,其使用權歸于該戶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占有,任何家庭成員之去世并不必然導致戶口消滅,故宅基地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并非逝者私有財產。3.若被繼承人所享有之宅基地房屋已拆除,則繼承人無法獨自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無法獨立轉讓及抵押,亦不可由繼承人繼承。2. 以戶為單位申領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故無法在家庭成員中繼承。宅基地乃村民按戶申請使用,其使用權歸于該戶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占有,任何家庭成員之去世并不必然導致戶口消滅,故宅基地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并非逝者私有財產。3. 若被繼承人所享有之宅基地房屋已拆除,則繼承人無法獨自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繼承農村房屋是否附隨宅基地使用權?
2.以戶為單位申領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故無法在家庭成員中繼承。宅基地乃村民按戶申請使用,其使用權歸于該戶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占有,任何家庭成員之去世并不必然導致戶口消滅,故宅基地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并非逝者私有財產。3.若被繼承人所享有之宅基地房屋已拆除,則繼承人無法獨自繼承該宅基地使用權。法律依據?!锻恋毓芾矸ā返诹l。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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