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移送審理期間,能否提出異議?
管轄權移送審理期間,能否提出異議?
依據民訴法規則,若當事人對管轄權存疑,應在管轄權轉移前向司法機構提交申明及上訴請求。因此,在管轄權轉移未完結之際,仍可提出質疑。反之,若轉移已經完成,則禁止再次提出異議。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導讀依據民訴法規則,若當事人對管轄權存疑,應在管轄權轉移前向司法機構提交申明及上訴請求。因此,在管轄權轉移未完結之際,仍可提出質疑。反之,若轉移已經完成,則禁止再次提出異議。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在管轄權轉移審理終結前,有權提出異議。依據民訴法規則,若當事人對管轄權存疑,應在管轄權轉移前向司法機構提交申明及上訴請求。因此,在管轄權轉移未完結之際,仍可提出質疑;反之,若轉移已經完成,則禁止再次提出異議。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移送審理期間,能否提出異議?
依據民訴法規則,若當事人對管轄權存疑,應在管轄權轉移前向司法機構提交申明及上訴請求。因此,在管轄權轉移未完結之際,仍可提出質疑。反之,若轉移已經完成,則禁止再次提出異議。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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