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用地被占用,如何妥善處理?
小區公共用地被占用,如何妥善處理?
如未經許可而占用,業主有權要求業委會交涉并歸還用地。若交涉無果,可尋求基層組織協助調解,亦或訴諸人民法院解決糾紛。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導讀如未經許可而占用,業主有權要求業委會交涉并歸還用地。若交涉無果,可尋求基層組織協助調解,亦或訴諸人民法院解決糾紛。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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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物業欲占用公共場地,須獲業委會批準。如未經許可而占用,業主有權要求業委會交涉并歸還用地;若交涉無果,可尋求基層組織協助調解,亦或訴諸人民法院解決糾紛。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小區公共用地被占用,如何妥善處理?
如未經許可而占用,業主有權要求業委會交涉并歸還用地。若交涉無果,可尋求基層組織協助調解,亦或訴諸人民法院解決糾紛。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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